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职工休病假期间遇节假日不扣除

        梁某是某公司的老职工,工龄已达16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4月,梁某在登山时受伤,医院建议病休1个月。治疗期间,梁某的好友提醒他,5月份,头尾各遇到一个小长假(五一劳动节和端午节),加上双休日,共有休息日10天,虽然医院给梁某开出的病假是1个月,但梁某实际病休日只有21天,另外10天,本来就是带薪假日,应该按正常计薪日发工资。梁某一听,觉得很有道理,当即打电话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的答复是,1个月病假,是按整月计算的,病假期间遇到节假日、双休日,不另外扣除,都按病休日计算。梁某于是求助市总工会。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对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等问题进行了界定。《通知》第1条明确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可见,职工病休期间,遇到节假日和双休日,按病休日计算。

来源:中法网学校

扫码关注
电话/TEL

0539-8328377

传真/FAX

0539-7571002

地址/ADD

山东临沂北京路与蒙河路交汇北50米奥德0CC写字楼9层

扫码关注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