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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愿签合同 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去年10月,某餐饮企业招聘了王某等6名服务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表示不愿意签订,认为签订合同会使自己受到束缚,并写了“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本人发生一切问题与公司无关”的字据。在用工的1个月内,单位多次找到王某,希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均不签订。无奈之下,单位书面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关系。王某对此很不理解,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单位的终止劳动关系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王某始终不愿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该餐饮企业可以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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