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刘广慧利用休假时间跟随所在单位天津丰田合成有限公司前往张家界旅游。
刘广慧在乘坐火车从北京到张家界旅游途中,站在两个中卧铺之上帮别人拿取东西时,正好火车出站,由于火车起步时的惯性,导致刘广慧从中铺摔下,造成左肘受伤。
刘广慧向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3年12月,东丽区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广慧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刘广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东丽区社保局作出刘广慧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
法院认为,丰田合成公司以工会名义下发书面旅游通知,对活动要求及行程作出具体安排,并提供了部分资金支持。此次旅游活动作为员工的一种福利,应视为丰田合成公司的工作范畴。丰田合成公司作为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资金提供者应对整个集体活动过程负责。因此,刘广慧参加的此次旅游系非因个人目的而自由从事的活动,其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作原因造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判决撤销东丽区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案一审生效。
本案中,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从职工角度,具有员工福利待遇性质,且活动中要遵守单位既定活动安排,不能自由行事;从单位角度,负担活动经费,且组织这种活动有助于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单位绩效,因此,单位组织的这种旅游活动属于单位的集体活动,参加活动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结合立法本意、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进行综合价值判断,并以此为基础适当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作出了扩大解释,认定单位组织的旅游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该活动过程中受伤应属工伤认定范畴,实现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据了解,4起典型行政机关败诉案例集中反映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职权、事实认定、行政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