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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以脚疼为由辞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11年1月17日。马某在工作中负伤。同年5月28日,当地人社局认定马某为因工负伤,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

        今年7月29日,马某向单位递交职工辞职报告书,写明辞职原因为“工作累,左脚麻木不能干”,并要求单位支付20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遭到拒绝。

        庭审时,单位辩称,马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应当支付工伤待遇,但马某是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马某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至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规定只是赋予7至10级工伤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并获得工伤待遇,但未规定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马某以“工作累,左脚麻木不能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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