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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过法定时限 单位支付万元赔偿金

        2014年2月1日,王某与某塑料制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16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2500元。2015年7月,塑料制品公司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塑料制品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最长应为2个月,塑料制品公司与王某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且该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支付赔偿金的期间就应是4个月,以试用期满后的2500元的月工资为赔偿标准,塑料制品公司应支付1万元的赔偿金。于是,仲裁委裁决塑料制品公司支付王某1万元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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