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详解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
——解析“露西公司与中鲁公司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
2015年11月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露西公司与中鲁公司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件(2015沪知民终字第304号)做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中鲁公司(原审原告)中鲁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法院查明:露西公司作为俄罗斯卢克伊尔公司的国内唯一合法运营代理商,在其官网上转载了《来自俄罗斯卢克伊尔机油正式登陆中国》一文,其中有如下内容:“虽然目前卢克伊尔润滑油在中国的保有量并不是很大,但在中国地区却早已出现了卢克伊尔润滑油的假冒品牌:厦门中鲁石油有限公司所属的鲁克润滑油,该公司不仅仿制了‘露西公司’的官网,混淆视听,还在中国销售了多年假冒的卢克伊尔润滑油,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经当庭比对中鲁公司官网和卢克伊尔公司官网的内容,两者的首页基本相同,网页结构相同,使用的图片和图片介绍的内容相同,而且,中鲁公司在其官网上擅自称自己是卢克伊尔公司在中国的零售商,卢克伊尔公司在其官网上将中鲁公司列为黑名单。二审法院、双方当事人均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露西公司抗辩称,中鲁公司仿制了卢克伊尔公司的官网,记者写成了仿制露西公司的官网,是笔误。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露西公司举证中鲁公司仿制了卢克伊尔公司的官网,但该些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现没有证据证明中鲁公司仿制了露西公司的官网,因此,汽车之家的记者在报道中称“中鲁公司仿制了露西公司的官网”,确系属于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该虚假的事实一经网络传播,定会给中鲁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负面的影响。露西公司作为与中鲁公司有着相同的从事销售类业务的企业,在双方具有竞争关系的情况下,明知中鲁公司并未仿制露西公司的官网,汽车之家的报道系记者误写,却仍在自己的官网上予以转载发布,露西公司的转载行为属于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鲁公司要求露西公司删除涉及商业诋毁的报道内容,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有如下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2、行为人具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3、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相对人商业信誉的损害;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二审法院进行了如下剖析:1、中鲁公司与露西公司就涉案“LUKOIL”牌润滑油的销售,已经形成了直接的竞争关系;2、捏造一般指无中生有,在审判实践中构成商业诋毁的虚伪事实既存在全部捏造的无中生有的虚假事实,也存在部分捏造或者虽然属于真实情况,但是由于其表述不完整、不确切、不客观,而是歪曲了真实情况足以引起他人误解的情形,但是无论是虚假事实,还是其他引人误解的事实,只要该事实足以引起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减损以致当事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的,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所规制的对象。反之,虽然表述上存在不确切、不完整的情况,但所表述的事实本身并未偏离真实的事实,亦未引起他人误解,不会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不公平的减损,没有损害当事人正常的、应有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3、本案中,中鲁公司仿制了露西公司的官网的表述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虚伪事实,露西公司的转载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则应当根据上述表述在《来自俄罗斯卢克伊尔机油正式登陆中国》一文中的原意,有无相关证据对该表述予以印证,上述表述是否实质损害了中鲁公司正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中鲁公司确实销售了假冒的卢克伊尔润滑油,中鲁公司确实仿制了卢克伊尔公司官网,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因此,上文中的“中鲁公司仿制露西公司官网”的表述虽然不确切,但上述表述所表达的内容本身并未偏离真实的事实,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中鲁公司的行为作出不恰当的评价,不会损害中鲁公司正常的、应有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4、对于中鲁公司提交的厦门中院生效民事判决,虽然确认车之家公司在上文中的表述侵犯了中鲁公司名誉权,但是本案中露西公司和中鲁公司双方提供的证据,足以构成厦门中院生效判决所认定事实的相反证据。
笔者作为本案露西公司的代理人,非常赞同二审法院对于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归纳,即:1、当事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2、行为人具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3、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相对人商业信誉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