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于2013年9月起在某中学担任代课老师,每天上课不超过4小时,课酬每小时6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小丽只需保证按时上课,不需坐班。2014年6月,小丽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校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小丽的仲裁请求,小丽随后又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在工作期间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未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该校按小丽的课时计发劳动报酬,小丽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见,非全日制用工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范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