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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法律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近日,本报政策咨询台接到读者吴某来电咨询:前几天,公司告知吴某被辞工,当问起被辞工的原因,吴某一头雾水,他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公司辞退他是无理的。但公司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辞工理由。那么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哪些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

  本报政策咨询台就上述咨询,特邀请相关专家、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报政策咨询台提醒:用人单位依据以上几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并作公告。同时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收集劳动者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因为只有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过错在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报政策咨询台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做出的辞退决定有瑕疵,您可以拒绝服从,并依法主张您的权益。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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