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户拖欠雇工劳动报酬,雇工能否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呢?
王某系烟台郊区某城乡结合部居民,其居住的村庄和周边村庄在几年前就已经被当地政府规划征收,王某和村民们每年都从政府领取一定的土地补偿款。但由于周边土地一直未被开发,因此村民们的生活方式同以前一样,或务农,或外出打工。自2013年以来,王某一直在邻村孙某承包经营的砖厂打工。双方口头约定,王某日工钱为120元,有活就干,半年一结算,平常可以预支生活费。至2014年年底,王某被拖欠工钱2.5万余元。2015年1月,王某决定不干了,便找到孙某要求结算工钱,孙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虽经村委干部多次居中调解也未有结果,王某于是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立案。
工作人员查实相关情况后认为,王某的申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理由有二:一是按照规定,劳动仲裁是处理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本案中,该砖厂不仅没有名号,也没有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属于自然作坊,不属法定企业,因此王某以该砖厂为申诉对象属于申诉主体不适格;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第6款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王某所居住的村庄和邻村由于一直未予征用开发,村民的生活方式和管理方式还是原来的农村建制,王某又受雇于孙某所承包经营的砖厂,因此,王某与孙某之间的纠纷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最后,仲裁委没有受理王某的申诉。
来源: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