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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关系存在

        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却以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近日,五莲县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职工讨回了公道。 
       2013年3月份,王某入职某公司,主要从事红外线、手摇切机切板工作。同年9月27日,王某从事切板工作时,被滑落的板材砸伤,致左内踝骨折、腓骨骨折。此后,王某未再上班。为解决工伤赔偿问题,2014年8月,王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5月份已变更为李某,现单位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故王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受影响。李培安  王阳  李超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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