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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被判缓刑 考验期内禁止饮酒

  江苏省泰州市市民刘某酒后在集镇上无故殴打他人,并掀翻路边的麻将桌,还用砖头砸坏路边的轿车,之后又转而破坏路边店铺的玻璃门。近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向他发出一张“禁酒令”——在缓刑考验期即未来二年内禁止饮酒。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8日中午,刘某酒后发现妻子没有给他洗衣服,借着酒劲就把妻子揍了一顿。随后,刘某来到胡庄镇一小卖部,要求叶某为其买一瓶“雪碧”,遭到拒绝后其殴打了叶某并用拳头砸坏叶某店里4台电动车后备厢。之后,刘某来到街上,掀翻了路边的麻将桌,还把董某某、叶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后备厢砸坏,爬上沈某某驾驶的汽车车顶,用砖头砸坏了汽车的左前挡风玻璃、左前挡风玻璃升降器及前挡风玻璃。田某某路过时,遭到了刘某的殴打;避让的人群并没有让刘某冷静下来,其又来到镇上刘某某经营的种子站,将站内的2扇玻璃门用砖头砸坏。经过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816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了刘某所在社区对其现实表现进行调查。社区经调查后认为,刘某一贯表现良好,也有稳定的收入及家庭,愿意接受其在本社区服刑。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也赔偿了所有的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饮酒后自我控制能力较差,为了促进其接受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有必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饮酒。最终,法院在综合考量了被告人赔偿、认罪、坦白以及一贯表现后,对其适用了缓刑,并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张志伟 陆乔立)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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