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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规定》贯彻落实,积极推动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一是要充分提高认识。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出发,不断提高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努力发挥好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要扎实推进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按照《规定》要求,积极深入推进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要把检察官以案释法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内容,对办案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的情形,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释法说理。同时认真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积极开展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建设水平。

  三是要确保工作实效。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目标、原则和具体要求,依法规范开展好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实际,把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和检察宣传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省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加强对下级院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必要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细则,促进本地区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五是要积极探索实践。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同时积极探索适合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有效方式,推动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健康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在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7月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第二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

  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三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检察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诉讼参与人需求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释法。

  (二)合法性原则。检察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规范性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四)及时性原则。检察官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诉讼参与人或者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四条 检察官对其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提出请求的,检察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对可能造成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检察机关司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案件,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主动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五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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