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莲县法院以李某有能力执行判决却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2007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某分三次向张某借款共计10万元。后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李某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2008年10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仅支付了3万余元。2014年4月,李某将其位于县城的一处房屋出售,得房款26万元,但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至公诉机关,李某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情节严重。鉴于李某具有累犯、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李培安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