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投保多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能得到“多份赔偿”一直存在争议。对此,笔者认为,要先确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性质。按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标的的保险,而人身保险则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可分为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人身保险则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属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一是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不同。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己的需要和缴费能力选定适合自己的保险金额。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而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填补损失,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否则超过部分无效。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只能就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主张赔偿。二是功能不同。人身保险一般具有保障性质和储蓄性质两方面的功能,人身保险的保单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具有现金价值;而财产保险则不具有储蓄功能,只具有保障性功能。
笔者认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可以获得多份赔偿。1.人身保险除具有分散风险功能外,还具有投资、融资功能;人的生命、健康无价,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应按投保份数给付医疗费。2.如果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禁止被保险人、受益人获得重复赔偿,且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并作出了明确说明。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不多份赔偿,否则(比如只具备其中一个条件)保险公司应当按投保份数多份赔偿。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