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北京某公司老板将公司名下已出售或者抵押的房产再次出售,骗取28人5000余万元。案发后,该老板仅退还500余万元。昨天,记者从市高院获悉,市高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因合同诈骗罪判处该公司老板无期徒刑,并责令他的公司退赔4515余万元发还被害人。
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间,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运戡,隐瞒鸿泰公司名下位于朝阳区兴隆西街8号院1、2号公寓楼的房屋已被售出或用于抵押清偿债务,鸿泰公司无实际履约能力等事实,亲自或指使他人将1、2号公寓楼的部分房屋再次对外出售,诱使李某、张某等28名被害人与鸿泰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购房款人民币5000余万元。
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郭运戡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郭运戡及其家属退还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00余万元,尚有人民币4500余万元未归还。
2014年12月18日,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郭运戡无期徒刑,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鸿泰公司退赔人民币4515万余元,发还被害人。
郭运戡不服,提出上诉。市高院经审理认为,郭运戡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