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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雨湖法院对湖南首例大气污染入刑案宣判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宋某国、宋某污染环境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宋某国、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据悉,此案为湖南省首例大气污染入刑案。

  2014年12月6日上午9时许,宋某国、宋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某村一处院子围墙边焚烧废电缆、废电线等废物,直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后,宋某国、宋某才停止焚烧。执法人员对焚烧物质进行取样。经环保部门监测,废气中产生了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其中包括致突变性污染物苯并[a]芘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国、宋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该系共同犯罪,宋某国、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宋某国、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湖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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