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3年1月应聘至济南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李某同时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一切后果自负”的协议,公司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今年1月,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00元。公司拒绝了李某的要求,认为李某是主动辞职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该公司未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自己是被迫辞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不允许通过个人约定来改变的。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什么借口,也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在法律范畴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任何变通形式,劳动者个人也无权自主决定放弃社会保险。李某虽然是自愿与公司签订了不参加社保的协议,但这份协议是违法的,所以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仲裁委裁定该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9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00元。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记者 金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