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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摔伤 医院赔偿损失17.9万元

  卓女士在某医院住院期间,踩到住院大楼走廊上的油渍滑倒摔伤,造成七级伤残。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医院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

  2014年8月2日上午,卓女士因左耳疼痛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日下午3时许,卓女士在医院走廊踩到油渍摔倒致其左侧股骨胫骨折,并进行了左股骨胫骨置换手术,花去医药费用6.5万元。经司法鉴定,卓女士构成七级伤残。因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卓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医院未对其住院大楼进行有效管理和及时对病房走廊油渍进行清理,没有全面履行对病友卓女士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卓女士踩到走廊上的油渍摔伤并构成七级伤残,因此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卓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合理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其不慎摔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最终判令医院赔偿卓女士各项经济损失17.9万元。

来源:益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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