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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变保单,偷梁换柱属消费欺诈

  存款变保单属于消费误导,甚至消费欺诈,可依法撤销;同时,银行或保险机构必须赔偿“储户”的损失,乃至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5万元存5年定期存款,第4年却变成一张保险单,且保金显示仅为3万元。4月16日,家住湖北省天门市的王婆婆就自己的遭遇向媒体求助。
  存款变保单,这事不新鲜。近年来,媒体对此类纠纷进行了大量报道,很多人在网上控诉,相关部门也收到了不少举报、投诉。尽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1月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明令要求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但存款变保单的现象虽然明显减少了,却并未绝迹。
  然而,让“储户”们感到困惑和无助的是,不论是涉事银行、保险机构,还是相关监管部门,都没有就存款变保单的定性以及善后补偿或赔偿等问题给出明确的说法,“储户”维权艰难,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存款变保单的现实,无奈地承担损失。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于去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专门规定了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这也就意味着,购买保险、存款等行为也被纳入了消费行为的范畴,也受消法的调整和保护。而已被媒体曝光的存款变保单行为几乎都属于一个套路——“储户”(多为老年人)到银行存款,有穿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向“储户”热情推荐一种新型的、收益更高、保本无风险、可随时支取且赠送保险的存款产品,或者直接引导“储户”办理存款手续,最终,在银行或保险人员的诱导下,“储户”都是认为自己办理的是存款,稀里糊涂地在保单上签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回一张保单。依据消法来评判,存款变保单属于消费误导,甚至消费欺诈。即便“储户“在保单上签了字,但其投保行为是因受到欺骗误导违背了内心的真实意思,这种行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撤销。同时,银行或保险机构必须赔偿“储户”的损失,乃至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李英锋)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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