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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代表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张某是某公司电工,2012年10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月,公司变更了法人代表和部分管理人员,不久,公司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3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调解,公司同意张某继续回单位上班,并补发张某2个月的工资。
  评析: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6条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些情况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故公司据此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昭学 林虎)

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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