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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能否要求加班费

        张某系某服装公司一线操作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从事生产线操作的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每位员工按照自己实际工作量的多少领取工资。2014年下半年,公司接了一个急单,立刻组织员工晚上加班赶进度。虽然是计件工资,工作时间越长,工资就拿得越高,但小张觉得一天工作10小时以上,公司在支付计件工资的同时,还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为此,她向相关部门咨询。
  计件工资制是指劳动者以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对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将产量和工资挂钩,能够从劳动成果上准确反映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计件工资制受到不少企业的青睐。但对计件工资加班费许多企业却绝口不提,往往以干多少活拿多少钱搪塞。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0条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第21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拿计件工资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后,若公司在标准工时以外另行安排加班,职工是可以要求加班费的,公司不能以已支付了标准工时外的计件工资搪塞,还需要另行支付加班费(标准工时外的计件工资的50%)。

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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