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原定于2014年9月13日、14日举行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6月13日、14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2014年度报名考试并缴费的人员。对于未报名或者可报全部科目而只报了部分科目的,不再新增报名或补报剩余科目。

二、考试成绩的有效性。本次考试为一次性的收尾考试,已在2013年度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人员,在本次考试中未能取得剩余科目合格成绩的,其单科的合格成绩不再有效;2014年度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若只通过部分科目,其合格成绩也不再有效。

三、考试相关要求

(一)请及时将本通知精神通知到每个已经报名缴费的考生,以便考生提前安排本人的工作。

(二)对不能参加2015年6月13日、14日考试的,或者在本次考试中不能完成应试科目考试的,可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出办理退费相关手续。办理退费手续的具体安排,由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三)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请抓紧做好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一次性收尾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考试安全工作,确保此次考试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0日

扫码关注
电话/TEL

0539-8328377

传真/FAX

0539-7571002

地址/ADD

山东临沂北京路与蒙河路交汇北50米奥德0CC写字楼9层

扫码关注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