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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集中宣判十起醉酒驾驶刑事案件

    2月3日至9日期间,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集中宣判十起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分别判处十人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4000至5000元人民币罚金。

  被告人农某某、吴某某等十人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血液酒精浓度检测,上述十人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定量均超出80mg/100ml。其中农某某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另九人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人员损伤。

  兴宁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某某等十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十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十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中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该院于2015年2月上述时间段内,以危险驾驶罪对上述十人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4000至5000元人民币罚金。

  法官温馨提示,年关将至,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们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为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法官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醉酒驾车的同时,存在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严重醉酒、拒不配合交警检查等情况的,将被从重处罚。如果血液酒精不满80毫克/100毫升,但是达到2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暂扣六个月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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