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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 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 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 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法〔2015〕13号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进展,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褒奖先进、激励队伍、鼓舞士气、促进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83个单位“全国优秀法院”荣誉称号,授予刘建勋等100名同志“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授予刘行等200名同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爱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典型为榜样,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切实肩负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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