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职工王某应聘到一家新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新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呢?
王某系济南某厂内退职工,该厂一直为王某发放内退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7年8月1日,王某应聘到济南某公司从事检查员工作,月平均工资264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4月3日,王某以年龄大、身体差等原因提出书面辞职申请,5月3日,该公司同意,双方随后办理了工作交接。5月17日,王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仲裁委经审查,以王某系济南某厂职工,与该公司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王某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王某作为济南某厂内退职工,自2007年8月1日至2013年5月3日期间在该公司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于2007年8月1日入职,2013年5月17日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记者 高原 通讯员 毕荣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