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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康复后不上班 劳动关系何时终止

        李某于2011年2月19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并以满1个月后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3月2日15时许,李某在工作时不慎锯伤左手食指和中指末节。受伤后,李某住院治疗15天。2011年4月2日,李某最后一次到医院接受治疗,当日医院为其出具了建议休息1个月的证明,后李某未再继续治疗。公司从3月17日(李某出院当天)开始,多次通知其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调换轻松岗位上班。2011年3月15日,经人社部门认定,李某属于工伤。2012年9月12日,李某的伤情被鉴定为9级伤残。2012年10月9日,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对于双方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本案在审理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011年4月2日,李某最后一次到医院治疗,医院建议其休息1个月,那么,停工留薪期就应该到2011年5月2日。后公司多次通知李某回去签订劳动合同及上班,李某未回公司,说明李某已不想回公司继续上班,故应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5月2日终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只有在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时,双方的劳动关系才终止。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应该是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及康复的时间。李某已在2011年5月2日终结治疗,并结束了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1个月的康复期,说明李某停工留薪期已结束,再以停工留薪期为由支付李某工资,既会加深李某不上班照样可拿正常上班工资的懒惰心理,更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李某工伤康复后,公司多次通知其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上班,他却置之不理,这意味着李某并不想继续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

        仲裁庭合议后,采用了笔者的意见,确认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5月2日终止。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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