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加班而引起的劳动纠纷所占比重很高,且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该怎样避免“被加班”?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加班纠纷呢?下面的几起案例给出了提示。
■职工生病拒绝加班
单位解除合同被判赔偿
王某于2012年进入邢台市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一职。2013年5月,由于工作销售任务繁重,王某每天工作长达12小时,在连日加班的情况下,他由于感冒向公司申请不加班,却遭到公司拒绝。随后,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300元。
邢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提醒:五种法定情形必须加班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为劳动者拒绝加班能否归类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表示,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与员工协商,员工必须加班的情形:(1)发生自燃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从本案来看,尽管用人单位声称工作需要,但公司安排王某加班的理由并不属于上述五种法定情形之一。《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用人单位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合同约定“没有加班费”无效
侯亮是某铝合金加工厂的员工,2012年9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200元/月。合同同时约定“乙方(职工)每月休息2天,没有任何加班补助。”
2013年10月侯亮辞职离开该厂,实际工作373天。工作期间他每天都要加班2.5小时,按基本工资1200元/月计算,他认为老板应支付他加班费4425 元。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该企业支付侯亮加班费4355 元。
提醒:用人单位免责条款无效
“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 李宏伟律师说,按照规定,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一周不得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8小时以外加班工作,应支付1.5倍加班费,休息日工作,应支付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应支付3倍工资。
本案中,该公司与侯亮的合同约定“每月休假2天,没有任何加班补助”,免除了公司支付加班费的法定责任、排除了侯亮要求加班费的权利,因此该约定无效。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加班而引起的劳动纠纷所占比重很高,且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该怎样避免“被加班”?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加班纠纷呢?下面的几起案例给出了提示。
■职工生病拒绝加班
单位解除合同被判赔偿
王某于2012年进入邢台市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一职。2013年5月,由于工作销售任务繁重,王某每天工作长达12小时,在连日加班的情况下,他由于感冒向公司申请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