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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13年3月29日

 

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审查程序的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至7日在云南昆明召开了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苏泽林副院长作工作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院领导、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负责人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12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总结了第一次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情况,表彰了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交流了工作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函待解决的问题,对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目标和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会议对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审查程序的新规定等问题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接收。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原审人民法院接收上述案件材料后,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依法受理;

(2)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同意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依法受理;

(3)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不同意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在一个月内将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全部卷宗和释明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对于原审人民法院报送的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2、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酒疯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其中三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3、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1)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

(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6、当事人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申请再审,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受理: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或者第十三项申请再审;

(2)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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