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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生效日期】2014-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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