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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 公司受罚法定代表人领刑

  在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妄图投机取巧牟取非法利益。10月22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弋阳县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1年8月,被告人汪某在弋阳县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宁波焱炀贸易有限公司购进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货款金额851266.64元,进项税额144715.36元,共计税价995982元,并于2011年9月到弋阳县国家税务局申报了税款抵扣,骗取税款144715.36元。

  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弋阳县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进出口退税、抵扣税款144715.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汪某作为单位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进出口退税、抵扣税款144715.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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