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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发布日期】2014-10-08
  【生效日期】2014-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2014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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