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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明电〔2014〕17号
  【发布日期】2014-09-28
  【生效日期】2014-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以来,各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坚持机构改革和强化监管“两手抓”,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但一些地方机构改革进展缓慢、力量配备不足,个别地方监管工作出现断档脱节,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加大、问题时有发生。近期,“上海福喜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举一反三,完善监管体制,切实管住管好。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有关文件、《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以及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等有关要求,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建立覆盖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全过程的最严格监管制度,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执行不搞变通、不打折扣。



        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进度缓慢的地方要制定时间表、拿出硬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抓紧完成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工作,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和技术力量,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检验检测、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确保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要把监管触角延伸到基层和乡镇(社区),尽量缩短改革过渡期,打通监管执法的“最后一公里”,消除监管死角盲区,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三、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国发〔2013〕18号文件关于省、市、县三级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食品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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