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0年5月到某铸造厂从事电焊工作。2013年7月,公司以张某工作不能胜任为由将其辞退。张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待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张某在单位工作已满3年,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每年应享年休假5天,张某未休年休假,单位去除该期间已支付的工资外,还应按日工资收入的两倍支付张某年休假待遇。仲裁委遂裁决由铸造厂支付张某年休假待遇2400元。(孙帅)
来源: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