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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宣判一起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案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邹某等23名A级传销头目一年零五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9月以来,邹某等人先后来到江西省南昌市,加入一个“自愿连锁经营”组织,该组织既无营业场所,又无商品,完全依靠所谓“纯资本运作”的方式进行运营。每位参加者需缴纳3800元至69800元购买1份至21份虚拟产品以获取加入资格,然后不断发展下线,下线的人数作为晋级及获取返利的依据。组织内部分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业务老总等级别及老总、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申购、能力、素质、电话卡等职务,按照“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复制规范”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邹某等23名被告人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升至“老总”级别,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等职责,共同组织、领导“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活动。各被告人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均达30人以上,且层级均在三级以上,分别获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返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等人组织、领导共同以所谓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加入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购买的份额和达到的层级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且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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