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学校担责五成,受伤学生不服上诉,二审时称练球是“职务行为”
羊城晚报讯 记者蒋琳莉报道:深圳市皇岗小学一名学生小范(化名)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训练中摔倒致伤,前后进行了两次手术,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范将皇岗小学告上福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6777.54元。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担50%责任,皇岗小学补偿小范23189.09元。小范不服上诉,25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多次代表学校参加比赛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范原是皇岗小学学生、该校足球队队员,多次代表皇岗小学参加足球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2012年10月7日下午5点左右,皇岗小学足球队在学校足球场组织正常训练,在进行队内5对5对抗比赛练习过程中,小范倒地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了全麻下行左尺桡骨骨折内固定术等手术治疗,住院13天。
2013年7月11日,小范再次住院,进行左前臂内固定取出术,此次住院11天。小范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小范构成拾级十残。
事故发生后,皇岗小学垫付5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小范理赔医疗费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皇岗小学是校足球队的组织者,其应承担组织管理责任,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皇岗小学在校足球队的活动中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
法院依法酌定,皇岗小学对小范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福田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6378.19元。因小范已获保险公司理赔的1万元,扣除皇岗小学已支付的5000元,皇岗小学应补偿小范的损失为23189.09元,遂判决皇岗小学补偿原告损失23189.09元。驳回小范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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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愿多赔调解不成
小范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小范认为,他受伤是因为参加皇岗小学组织的足球训练活动,该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皇岗小学应当对小范所受到的伤害负全部责任,而原审判决只判定皇岗小学基于公平原则承担50%责任,连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未支持,甚至连小范监护人投保的意外伤害人身保险而获赔的1万元都在小范所受损失中扣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小范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皇岗小学赔偿小范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6777.54元。
皇岗小学的代理人表示,小范受伤是由案外人林同学(该校一名学生)造成,学校已经尽了应尽的管理责任,不应对小范的损失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同这点,基于公平原则判处学校承担50%责任;1万元是保险公司对小范医疗费进行赔偿,既然小范医疗费这部分的损失已通过保险理赔方式得到补偿,那么就应该将1万元扣除在小范所受损失之外。综上所述,皇岗小学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希望二审维持原判。
庭审中,法官试图对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皇岗小学不愿意增加赔偿金额,因此调解未成功。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据悉,小范已向福田法院另案起诉,要求林同学赔偿损失。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