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江永平 婚纱照与本人相貌大相径庭,摄影店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摄制婚纱照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退回原告预交的3999元摄制费,并赔偿370元交通费。
恋爱三年多的陈华与郭倩决定今年五一节结婚并举办婚礼,遂于3月初在峡江县梦幻摄影店预订并拍摄了3999元的婚纱照。4月22日,夫妻俩拿到相册后,发现大多婚纱照与本人相貌相差甚大,部分照片完全不像本人,遂与摄影店交涉,要求退回预交的摄影费并赔偿其交通费。遭拒后,夫妻俩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纱摄影是基于原、被告双方摄影服务合同而发生的,保质保量完成摄影工作是摄影店应充分履行的合同义务,婚纱照与本人大相径庭不符合原告的合同意愿,摄影店因此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文内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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