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是某小区业主,某物业管理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委会于2007年10月12日制定的《管理规约》规定,全体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2012年5月18日,董某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未向某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的前提下,将其房屋东侧未封闭部位用塑钢窗封闭,将南侧阳台原有窗户外加装了一层塑钢窗,并将东南侧阳台原有封闭窗户改成推拉式窗。某物业管理公司于当日发现并立即要求董某拆除并恢复原状,但董某未予理睬。
后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电梯、单元门通道的告示栏中联名要求董某立即拆除阳台上安装的塑钢窗户并恢复原状。董某均未采取措施。故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将上述拆改部位恢复原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有权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董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应遵守管理规约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最终判决董某将改造部位恢复原状,并清理干净。
法官说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及《物权法》第76条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实践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管理规约,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管理规约即生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管理规约内容应包括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该案中,董某所在的小区的管理规约已经明确了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董某的行为应受到公约的约束。其对于房屋的阳台以及阳台窗户进行了改造,虽然上述部位属于董某房屋的自有部位,但依据《管理规约》,全体业主在使用自有房屋时,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而根据现场勘验情况,董某对于自有部位的改造已经影响了房屋的外貌及原有结构。因此董某应当担责。
来源: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