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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刮倒修路围挡 绊伤行人谁担责

  大风刮倒修路用的铁皮围挡,将夜行的路人绊倒摔伤致残,行人该向谁索赔?近日,临沭县法院审结该起纠纷案,依法判令承包道路施工工程的园林公司、市政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刘水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611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1903元的诉讼费用。

  2013年3月,县住建局将拆除、更换某省道路沿石等施工工程发包给某园林公司与某市政公司。园林公司安排董军负责施工,并在施工中购买了绿色铁皮围挡安置在路沿边上进行防护,且与市政公司共同使用该围挡。5月8日晚,突起大风将部分围挡及支架刮倒,散落在路面上,两公司均既未安排人员及时清理,也未及时设置警示标识。24时许,上完夜班的刘水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经此路时,撞到路面上散落的围挡而摔倒,后被民警送往医院救助。刘水住院治疗36天,花费医疗费29255元。经法医鉴定,构成8级伤残。伤愈后,刘水将园林公司、董军、市政公司等一并诉至法院,索赔8.4万余元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园林公司作为围挡的所有者,市政公司作为围挡共用者,在围挡被大风刮倒散落路面时,既未及时清理障碍,也未及时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刘水受伤,园林公司与市政公司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有过错,应适当减轻两公司的赔偿责任。董军不具备承包工程的主体资格,其所实施的行为及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园林公司承担。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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