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的上诉案件,根据上诉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认为存在犯罪嫌疑,最终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任某依借条诉郑某
一审判决欠债还钱
任某在2013年11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任某与郑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3日郑某向任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3日至2013年3月11日,以上借款到期后郑某至今未还,故任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郑某在一审中答辩称,郑某与任某不是朋友关系,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郑某系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任某,在任某的引诱下加入了其做庄的非法赌球活动,涉案债务是郑某的非法债务,借条是郑某本人出具的,因赌球欠任某17万元的赌债,2012年10月向其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另外郑某已经通过中间人李某偿还了17万元,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同意任某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于今年2月作出判决,认定任某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其与郑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郑某虽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借条是因赌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郑某对此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辩称,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郑某还辩称其所欠的款项应为17万元,且已经全部偿还完毕,但是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辩称,法院亦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郑某补充提交若干证据。其中,证人李某于6月19日出庭作证,说任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知道任某开设球庄,郑某想赌球,就介绍二人认识,后二人自行联系赌球事宜。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郑某电话联系李某称因赌球欠任某赌债17万元,任某要求郑某出具30万元借条,李某出面协商此事,后郑某给李某18万元支票,李某委托公司员工李某、周某套现后还给任某。公司员工周某作为证人也出庭作证了支票套现的相关情况。开庭审理中,郑某还出示了录音和视频录像,录音和录像中,任某催郑某偿还赌债,郑某表示赌球输的钱自己都认,可是金额太高,可否宽限。在郑某提交的另一段录音中,任某对郑某的妻子进行威胁。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郑某申请,一中院法官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寺派出所,调取了公安机关对郑某举报任某开设球庄的报案询问笔录;还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调取了郑某与任某进行资金往来的明细,双方资金往来频繁。
任某在开庭中均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对于双方的频繁资金往来,任某称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没有相应借据或者收条。
郑某在今天的开庭中也陈述了其通过任某进行网络赌球的过程:“任某先给我一个用户名和密码,最高赌博额度是5万元,如果没有超过5万元赌博额度的,双方就是每周一结算上周的输赢情况。我在每次下注时候都是虚拟的款项,只是在结算的时候再计算输赢。每个盘口的赔率不同,比如赔率是0.78,那我下注1万元,则即使赢了我也只能获得7800元,只要我下注,任某就会从下注的款项中按照比例抽取利益。”
北京一中院在开庭后当庭进行了宣判,负责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在宣判中认为:任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中载明的30万元资金来源及款项交付,郑某主张所写欠条载明的款项是赌债,对此郑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录音录像,法院调取了郑某、证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郑某与任某的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该案存在犯罪嫌疑,裁定驳回任某对郑某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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