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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事犯罪借贷担保案件最新权威裁判规则速览

    关于涉刑事犯罪借贷担保案件程序上应如何处理、相关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如认定合同无效后各方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等问题,是经常困扰债权人、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甚至承办法官的几大难题。由于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担保合同的效力,当然也极大可能直接影响债权人受偿的可能性,因此实务界对该问题的关注度居高不下。
 
    我们特从上述三个问题出发,将最高人民法院自2013年1月1日起至今发布的此类案件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提出最高审判机关对行为人构成诈骗类犯罪或骗取贷款罪时,是否应先刑后民及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一些思路,以期给债权人以及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提供最新最权威的参考。
 
    篇幅所限,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涉嫌或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民事案件的程序处理及效力认定问题,不在本文梳理之列,将另文探讨。
 
    一、此类案件裁判文书中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此类案件裁判文书中借款人或其主要负责人员所涉罪名释义: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最高院最新典型案例四则
 
    (一)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立案侦查的,民事案件程序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9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灯塔市支行与辽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辽阳罕王湖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日期:2013年9月30日,审判长高珂,代理审判员刘京川、史光磊)
 
    1、案情简介:
 
    灯塔支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罕王湖公司(包括其前身佳禾米业)先后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五份,辽阳宾馆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审中,辽宁省辽阳市公安局作出辽市公经立字〔2012〕00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辽阳市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被骗案立案侦查,对罕王湖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峰决定刑拘。辽阳宾馆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鉴于辽阳市公安局对罕王湖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涉嫌犯有骗取贷款诈骗罪立案侦查,请求裁定驳回灯塔支行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辽阳市公安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灯塔支行的起诉。灯塔支行不服该裁定,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2、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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