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退休前系某公司职工,只生育一名子女,当地计生局核准发放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13年6月1日,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按照惯例,从公司签字领取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00元。后徐某继续索要剩余部分,但遭到拒绝。公司理由是2002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以来,所有退休人员均领取2000元,徐某已和其他职工按同一标准领取,不应支付剩余部分。徐某不服,申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该案中,徐某从某公司退休,只生育一个子女,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理应向徐某足额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11639.7元,但徐某只领取了2000元,且徐某并未声明放弃剩余部分。仲裁委调解不成后,依法裁决某公司支付剩余的9639.7元养老补助。
来源: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