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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7号
  【发布日期】2014-06-20
  【生效日期】2014-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6月20日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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