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擅自给职工调换岗位,引发了职工的过激言行,单位遂作出了辞退决定。职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却被拒绝。沧州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做出的处理结果或许能够给劳动者敲响警钟。
■车祸后单位擅自调岗 职工闹事被辞退
2013年7月10日,李某同河间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其岗位为质检,月工资2000元。2013年8月25日,李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受伤。9月10日,李某康复后到公司上班,却发现公司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已将他调换到装订工作岗位。李某以不能胜任装订岗位工作为由不同意换岗。两天后不再上班,并多次找公司交涉。交涉期间,李某曾产生过激言行:用电话短信骚扰公司领导;到公司闹事,导致一次重要的会议被迫取消。李某的行为干扰了公司正常工作,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10月1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通过了对李某的辞退决定,并通知了李某。
李某对辞退决定不服,向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元。
仲裁委经过审理,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仲裁委:职工过激维权导致不利后果
本案中,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给李某调岗,引发劳动争议,看似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是为何职工却败诉了呢?
河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金功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此看来,单位任意单方给劳动者调换岗位,甚至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但是,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做出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在双方协商期间,多次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公司领导,到公司闹事等。公司依据李某的表现,对其做出了辞退决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故李某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
专家在此特别提醒,如果劳动者对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者应当在单位继续工作,不能采取旷工或者过激的维权手段,以至让用人单位抓到把柄,导致出现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河北工人报 记者张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