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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填写假信息 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贾先生被某动漫公司录用,担任3D工程师,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为给简历“贴金”,增加自己在公司中的筹码,贾先生在填写员工招聘表时写到:“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在某传媒技术公司任3D设计主管”,并签字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均真实,如有虚假视为欺诈。”

  然而,贾先生工作期间,公司发现其3D设计的能力和经验一般。经调查,贾先生所填“在某传媒技术公司任3D设计主管”是虚假的,公司遂将贾先生辞退。

  点评:

  杨雨民律师指出,“诚实信用”是劳资双方应履行的基本原则,企业或个人如果违背了诚信原则构成欺诈,将承担严重的责任。本案中,贾先生提供虚假信息,谎称自己做过主管,由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贾先生自己被辞退,也给用人单位的招聘造成了损失。

  由此,用人单位对聘用者的背景调查是很重要的,还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审查员工年龄是否达到16周岁,以避免雇佣童工的法律责任。第二,审查员工学历、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信息是否属实,以避免招聘不称职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第三,审查员工是否存在疾病、残疾,以避免解除合同受到限制。第四,审查外国人、港澳台地区人是否办理就业手续,以避免非法用工。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企业有存续的劳动合同、是否对其他单位有竞业限制义务,以避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尤其是某些科技类企业中,劳动者可能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约定期限内到新单位工作。前单位发现后,可能将员工与新单位一并起诉,要求员工赔偿损失,要求新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尽可能做好背景审查是必要的。(劳动午报 实习记者 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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