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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4号
  【发布日期】2014-03-25
  【生效日期】201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3月25日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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