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霄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竟被从电线杆上垂下的电线刮倒受伤。近日,临沭县法院审结该案,依法缺席判令电线的管理人限期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80元。
去年4月13日13时许,凌霄在骑车返家途中,被歪倒在路边的一电线杆上悬挂的电线刮倒并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凌霄损伤系被电线杆垂下的电线刮倒。凌霄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4096.1元。11月底,凌霄将电线杆的所有人兼管理人广电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其损失1.1万元。
广电网络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予答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查明,凌霄从事建筑业,误工日期为30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广电网络公司作为电线杆及电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电线杆倾倒后,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凌霄路过时受伤,因此对于凌霄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但凌霄在行驶途中,没有尽到足够的观察、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广电网络公司的赔偿义务。凌霄从事建筑业,应按建筑业的行业标准每天92元计算误工费。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金龙 玉光)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