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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修订)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8号
  【发布日期】2014-03-21
  【生效日期】2014-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8号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3月21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二、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三、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修改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四、删除第八条。
五、第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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