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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他人屋顶露台铺土种菜被判恢复原状

  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被告查某未经许可在原告屋顶露台种植蔬菜,被判令清除屋顶上的土壤及蔬菜以恢复屋顶原状。

  原告詹某与被告查某居住在同一栋大楼相邻的不同单元,原告居住所在单元顶楼第六层,被告居住所在单元顶楼第七层,可通过其房屋出入原告屋顶露台。近年来,被告未经许可在原告屋顶露台上铺设了大面积的土壤,并种植了蔬菜。2013年11月9日,原告房屋因电路起火而发生火灾致使房屋受损,准备修缮房屋增设防水层,要求被告清除菜地,但遭到拒绝。于是,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除菜地,排除对原告房屋的妨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屋顶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被告查某未经原告及其他业主许可,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擅自在屋顶即原告屋顶上部的露台上铺设土壤,改建菜地,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了危险,并对原告修缮房屋造成了妨害,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婺源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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