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登记、酒店住宿、网络账号等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是困扰消费者的突出问题。闵博就在出租房屋时遇到这么一桩“烦心事”。
2013年5月29日,为了把房屋尽快租出去,闵博想到了在“赶集网”发布信息试试。
没多久,中原物业业务员就打来看房电话。约好时间后,闵博就在家等待,不过“没等到租客,却等来了商铺推销员”,提起这段经历,闵博非常生气。
此后,中原物业经常有电话打来,“刚开始10次左右,内容还是关于租房事宜。”据闵博回忆,“后面30多次,基本都是推销商铺的电话和短信。”
据调查,5月29日至6月22日,闵博共收到中原物业各门店电话28个,其中6月4日、14日每天通话8次,有6次发生在晚上9时5分到10时11分之间。6月21日、7月24日和25日、8月2日,分别给原告发来推销房屋短信4条。
闵博不堪其扰,向上海热线市民频道投诉,后起诉到法院。
“我已经明确拒绝接听,被告仍多次发短信、打电话,严重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闵博起诉要求被告停止骚扰,在其公司网站首页及上海热线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中原公司则称,被告接受原告出租房屋委托后,打电话和发短信属于业务需要,没有恶意骚扰被告的动机,被告无证据证明人格利益受到损失,故不同意其诉请。
■法官说法
应以合法正当必要为标准
针对此案,该案主审法官徐俊介绍,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关于“合法、正当、必要”的标准,徐俊结合本案认为,从范围上看,原告的目的是出租房屋,被告获得其个人信息后,应当主要围绕这一需求开展业务;从方式上看,被告在同一天、同一时段与原告多次通话,且有多次拨打在晚9点以后,通话频率高,时间也不尽合理,超出常人承受的合理限度。
而对于精神损害,徐俊指出,精神损害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侵权后果,被告虽然干扰了原告正常生活,但综合来看,并非故意、手段并不严重,未造成生活上的严重不安宁,也未因侵权行为获益,故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赔礼道歉,应当与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相当,故应以直接书面道歉为宜。
徐俊特别提醒,中介在方便居民生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营方式应注意,开展业务时不要影响客户正常工作和生活,以实现公司和客户利益双赢。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