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在没有生产销售许可证、检疫证的情况下,建育苗场培育西瓜苗销售,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麻某某、林某伙同沈某某(另案处理)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长庆塘村租地建育苗场培育西瓜苗销售,被告人林某负责租地、购买西瓜种子及销售西瓜苗,被告人麻某某则负责培育西瓜苗。两被告人将西瓜种子“珠农大美人”、“美洲豹”培育成西瓜苗后,在没有到主管部门办理生产销售许可证、检疫证的情况下,将西瓜苗136070株卖给种植户,销售额为人民币65257元。同年7月25日、8月6日,被告人林某、麻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何某某等33户种植户对被告人林某的非法经营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麻某某、林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西瓜苗,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麻某某、林某各自有明确的分工,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麻某某、林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得到了何某某等33户种植户的谅解,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对社会可能存在的危险和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